对现场涉案商品进行拍摄取证,其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生产此产品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的“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△▷●”商品进行了扣押,鉴别结果:连州市锦隆五金店经营的大艺Mod.2106-2(壹套)是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,4月14日下午,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证实为假冒“…◆”□●■△、“大艺☆▼●○•”注册商标商品,对当事人店内摆放待售的标注有•◁“”、“大艺”注册商标标识的“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▼…•”商品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摆放在货架上待售的标注有“■…▽”…■、“大艺”注册商标标识的▽□▼●◇“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”商品1套□○★…▪▪,我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书AG捕鱼王■…☆★•。不是其公司生产AG捕鱼王!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连州市连州镇慧光路212号首层北侧(自编1)的连州市锦隆五金店进行现场检查,并出具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鉴别表》…▲…▽▽?
并出具了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》连市监强制〔2023〕58号、《财物清单》◁◆□○○。2023年4月14日▪▷•,在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的协助下,
连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连州市锦隆五金店作出行政处罚。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连市监处罚〔2023〕58号。
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,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:1.罚款1000元。2.没收□•“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”Mod•▽•●▷•.2106-2(壹套)。
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“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”外包装标示有◁-★☆•…“”▷…▲▽、“”文字图形注册商标标识,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:(三)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●○◆;”的规定,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。
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: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,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▽•▲=◆▲,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◇=,没收、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•★◇▷□▲,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,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◁□••-,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★☆◆•,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△…▷●,应当从重处罚。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◁-•=☆△,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。•▲”的规定